4.1 基地


4.1.1 疗养院选址应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或森林公园等地区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及疗养区综合规划的要求。
4.1.2 选址应充分考虑环境和生态保护、水土保持要求,场地内应无空气、土壤和水质污染隐患,并应在建筑全寿命期内对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
4.1.3 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便于种植造园之处,并应具有所需能源的供给条件和市政配套设施。
4.1.4 基地应有利于总平面布置中的功能分区、主要出入口和供应入口的设置,以及庭院绿化、室外活动场地的合理安排。
4.1.5 天然气管道、高压线路、输油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疗养院区。

条文说明
 
4.1.1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据此,制定本条。
4.1.2 建筑全寿命期是指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与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都会对资源和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关注建筑的全寿命期意味着不仅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保护和合理利用周围因素,建筑运营阶段能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低耗、无害环保的活动空间,同时也保证施工及拆除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影响降到最低。
4.1.5 天然气管道、高压线路、输油管道穿越或跨越疗养院区,会对人的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安全隐患,因此严禁穿跨越院区。当确需在疗养院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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